索 引 号: D00440-09-2024-0091 分 类: 执法信息
责任部门: 市国防动员办 发文日期: 2024-06-07 09:59:10
标 题: 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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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委托单位: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磊

  受委托单位:吉安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康红山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吉安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委托执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行政区域内本级人民防空的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现场处理措施权。对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对象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权限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保证受委托机关所需的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制度;

  5、如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机关应在委托机关的指导下具体承担复议和应诉工作,并向委托机关提供完整的案卷材料。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6月8日至2029年6月7日止。本委托机关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关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书每五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另行签订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吉安市司法局备案。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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