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00440-09-2024-0090 | 分 类: | 执法信息 | |||
责任部门: | 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09:14:06 | |||
标 题: | 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责任 部门 | 行使层级 | ||||
1 | 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3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四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4 | 对违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5 | 对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6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7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9 | 对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0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1 | 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 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四、职责分工 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及“黑名单”标准,建立全国人民防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指导地方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立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及“黑名单”,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市、省直管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采集、认定,并及时报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附件6《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相关不良行为设定了具体认定标准。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3 | 对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第三部分:通过认定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当向省级人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人防部门的监督指导。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4 | 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发布,第250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5 | 对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可以委托具备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定额管理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具体技术保障工作。接受委托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出具书面报告。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6 | 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的专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监督。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7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8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1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第十二条: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0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战时或者遇突发情况,人民防空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2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办理(可 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714号修正)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3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示范文本〉的通知》(赣工改办〔2020〕22 号)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提交要件:申请人提交。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4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6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27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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