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经开区、各县(市)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和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不予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送审、制定和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研究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的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公布实行。
井冈山经开区、各县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正确发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的清单》作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签订《承诺书》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鼓励当事人自觉整改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要建立健全不予实施处罚台账,注重典型案例归纳整理。
附件:《市人防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清单》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市人防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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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 【轻微不罚的情形】侵占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侵占人防工程单位或个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2 | 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轻微不罚的情形】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一万元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3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 | 【轻微不罚的情形】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免罚的情形】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属于首次被发现,且危害后果轻微,自行改正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事项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政策解读链接:http://rfb.jian.gov.cn/xxgk-show-101765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