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D00440-02-2023-0069 分 类: 其他文件
责任部门: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8-07 16:26:36
标 题: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 有效 浏览:
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布局在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经济发达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的集中建设区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二章  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第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所规定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自贸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地面民用建筑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和经济发达镇对应的建设比例和收费标准执行。

前款所称地面总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批准的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中明确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楼、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会堂、图书馆、宿舍、娱乐用房、招待所、食堂、培训中心、门卫室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

依法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六条  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公益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建筑物等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依法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所列建(构)筑物类型。

第七条 特殊情况新增需要修建和不需要修建特殊建(构)筑物类型,由设区市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商审批部门进行认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后,可以纳入范围,并报省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当同一栋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层面积管理文件中的实际面积占比进行区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确定的人民防空指标要求执行。  

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具体人民防空指标要求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统一规划、集中联建,推动形成平战结合、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鼓励同一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之间合理规划地下连通;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干(支)道以及大型地下空间项目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宜预留地下连通口。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满足相关战术技术规范要求。一次性整体规划的多地块项目,可按分地块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的原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优先在先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先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可冲抵同一项目的后期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办理当期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同期建设项目中人防配建面积不足的,提供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差额对应易地建设费等额的见索即付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参考模板见附件3),并作出书面承诺,待同期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退回银行履约保函。

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逾期未补建的应启动银行履约保函补缴易地建设费程序,并对建设单位拒不履行人防“结建”义务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城市人防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中明确战时功能、布局配置要求的,按照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相关规划或规划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党政机关和城市通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生活保障部门侧重于管理办公的新建公共建筑,应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二)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新建公共建筑和医疗卫生用房,分别对应修建战时救护站、急救医院和中心医院。

(三)城建、市政公用、电力、卫生、医药、应急、公安、化工、环保、广播电视、移动通信、工业信息、交通运输等负责组建群众防空组织的部门新建侧重于技术保障的公共建筑,应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并优先配建专业队人员掩蔽工程,满足条件的同时配建装备掩蔽工程。

(四)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新建民用建筑,应结合实际需求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五)城市现有物资库配比超过《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控制指标上限的,不得新审批建设物资库;未达到上限的,可配套修建物资库。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20000(含)平方米、省级人防重点城市和经济发达镇每个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达10000(含)平方米可配套修建一个单元物资库。

第十三条 设区市本级、赣江新区直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全部按甲类标准(防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

南昌县、新建区、湾里管理局、湘东区、南康区、广丰区、赣县区、东乡区、柴桑区、余江区、广信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甲类标准审批,今后撤县改区的自政府公告之日起参照执行;其它县(市、区)按乙类标准(防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审批。县级应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修建甲类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第十四条 鼓励“结建”义务为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建设单位,修建高抗力等级的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修建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17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及其他抗力等级五级的人员掩蔽工程、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食品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的,可按140%的比例折算二等人员掩蔽工程建筑面积。“结建”义务为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不享受折算优惠政策。

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人防通信警报布点规划,同步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按1比4的比例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依法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单独修建的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附带地面民用建筑,应依法履行“结建”义务。


第三章  易地建设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施工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五)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六)所在地块详细规划确定的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国家或省有关人民防空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的;

(七)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

(八)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

(九)应建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单元标准合理划分后,剩余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的部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的,需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材料。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对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方法和评判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八条  经人防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详见附件6),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政府及部门不得违规批准减免缓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九条  经相关有权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项目,符合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规定的,经当地人防审批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附件6)。

符合第十六条其他易地建设条件的可申请易地建设,但应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适用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不享受易地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难以界定的,可以由审批部门商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并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易地建设的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核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参加民用建筑联合竣工验收,根据“多测合一”人防测绘数据,复核防空地下室应修建面积和实际修建面积。当实际修建面积少于应修建面积时,由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少建部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竣工时,地面民用建筑实测建筑面积多于报建审批时的建筑面积,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民用建筑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未竣工验收,但地面单体建筑需提前办理验收手续的,可参照分期建设的做法由建设单位提供对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正本原件和书面承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提前办理分栋验收不适用单栋项目和多栋项目的最后一栋。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按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和书面承诺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可对先期项目所有申报验收的单体建筑准许先行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核查,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第二十四条  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或事中事后核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对其应尽的“结建”义务进行重新审批核定。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手段取得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许可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要求,人防“结建”审批权已划转给行政审批局的,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局的“结建”审批业务指导,并会同行政审批局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赣人防发〔2021〕4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解读


主办:吉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版权所有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12号(民防大厦) 
备案证编号:赣ICP备09007560号 网站标识码:3608000025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51号  技术支持:维网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