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人防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制止并惩处违法行为,提升人防工程安全水平,现就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诉举报内容
(一)投诉举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人防工程。
(二)投诉举报事项
1、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利用人防工程建设冷库等;
2、在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将电动自行车在人防工程内的功能房间、口部区域停放或者违规充电,在平时功能设计为汽车库、仓储、活动室等人防区域内私拉电线充电;
4、向人防工程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5、侵占、堵塞、毁坏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或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7、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采取文字、图片、影音资料、“随手拍”等形式举报。
二、投诉举报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属本部门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提请地方政府协调采取进一步核查措施。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四)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受理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处理。下级人防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告。
三、不予受理情形
(一)不属于人防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处理,投诉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三)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四)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投诉举报前人防主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受理的。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井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网、国防动员办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本级人防工程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事项、内容和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受理举报。市国防动员办投诉举报邮箱:jasrfbgck@163.com。
(二)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井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应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三)受理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
(四)各县(市、区)国防动员办、井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于季度首月6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季度涉及人防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处理情况汇总后,报市国防动员办工程科。
联系人:邹艳,联系电话:0796-8269379。
邮箱:jasrfbgc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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