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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征求《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江西省国动办门户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4 08:33:49 点击数: 字号:[ ]

各市、县(区)国动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拟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24年6月2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rfgcc@jiangxi.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南昌市红谷滩区广昌路88号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处,联系电话:0791-88843918(邮编:330038)。联系人:卢斌。


附件: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5月20日


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坚持谁使用谁维护、用管结合的原则,除指挥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在确保战时防护效能和平战转换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规划平时用途开发利用。

第三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建设单位或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情况告知人防主管部门,并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以项目为单位,新建人防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认可文件时同步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未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平时使用管理单位)限期办理。

第六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的,由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接收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  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平时使用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平时使用管理单位)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建设单位或者平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保密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不得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建设冷库、设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甲类或乙类仓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者平时使用管理单位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存在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或者平时使用管理单位的信用监管,将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信用践诺情况推送相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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