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防办行政执法职权手册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目 录
行政执法主体································2
行政执法依据································3
行政许可····································4
行政处罚····································9
行政强制···································17
行政征收···································18
其他行政行为·······························2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4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
一、 法定行政机关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1.1 |
2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1999.8.1 |
3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01.11.1 |
4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01.11.1 |
5 | 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规定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 2003.2.21 |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共8项)
一、吉州区、青原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及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
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所在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防空地下室工程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未经报建联审或者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二、全市范围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及吉州区、青原区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行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和报废项目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09]2号)
三、吉州区、青原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工程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四、全市范围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
五、全市范围10层(含)以上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吉州区、青原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
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关于县级人防“结建”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109号)
六、吉州区、青原区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平时使用或者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民防空工程。
七、吉州区、青原区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确需埋设或者修建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由报批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八、吉州区、青原区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原址就近重建;在原址就近重建确有困难的,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重建。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共9项)
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修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
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
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
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
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
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
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拒不补建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
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
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
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强制(共1项)
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
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共4项)
一、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
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二、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1999年10月17日财综字[1999]167号)第一条 同意你省保留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及考核费、商品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工本费、证照遗失公告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证照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临时占用公路收费、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内外标准检索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书工本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标底编制费、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三、收缴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实际造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四、收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一、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 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
住房,减半收取;
(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
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
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二、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发证手续。
三、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经过批准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指定通信、警报设施重建地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原址就近重建;在原址就近重建确有困难的,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重建。
五、群众防空组织的备案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各组建单位应当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六、追缴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予以追缴,并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八、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共1项)
一、吉州区、青原区战进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电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战时优先传递、发送防空警报信号方案,并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修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
限期内未修建或者未补建的,除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
2、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应修建防空地下室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应收易地建设费总额。
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在限期内改正且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且在限期内未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除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应建面积和收费标准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超过4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或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且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
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限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
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内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6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120天以上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8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阻挠2次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阻挠3次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阻挠3次以上或造成严重成果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排入恶臭气体、废水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2、排入有毒气体、有毒水体或者倾倒有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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