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防办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文本
吉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界定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1、依法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认定,由法制办审查后于4月1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2、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凡从事人防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持上述“两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梳理公布执法依据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于4月30日前报本级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确定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将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予以公布并于6月底前按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2、要依法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送达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必要时应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5、公开执法结果。所办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要选择网络、报纸、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检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同一部门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不同部门就相近事项进行的检查,应当在制定计划的时候,由法制办视情况进行合并或联合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执法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同级政府法制办登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执法检查以及未经登记的临时行执法检查,均不得进行。
(六)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对行政、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
(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要积极主动推进综合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要公示许可实施机关和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以上规范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下同)。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A、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 |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
C、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
2、告知申辩程序
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要求听证权利。 |
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
以上程序设置各部门可根据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确定。(下同)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A、行政机关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B、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参加人和听证事项,核对参加人身份 |
C、听证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
D、审查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出示证据 |
E、申请人、利害人关系人陈述主张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证据 |
F、申辩、质证 |
G、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
H、制作听证会笔录,听证会结束 |
I、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
(四)内部工作流程
A、 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
B、 需要征求相关处(科)意见的,征求意见。 |
C、 许可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
D2、需要延期审理时限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报批 |
E、 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
F、 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公章 |
G、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
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征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以上岗位责任还应根据法律规定的工作需要从正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
一、吉州区、青原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及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
申请人申请 提交资料:项目立项批文、选址意见、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属于结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核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类别、防护和防化等级、平时和战时用途,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2个工作日签订《吉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责任书》。 |
属于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告知申请人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许可 |
申请人申请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根据《吉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责任书》要求,委托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申请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 提交资料: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设计合同、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文本)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方案、设计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5个工作日出具《吉安市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
申请人办理《吉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应根据《吉安市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提交资料: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图咨询中心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省人防工程质监站出具的《江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理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二、全市范围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及吉州区、青原区改造、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查资料 |
属于改造人防工程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改造施工方案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现场勘查
|
改造施工方案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出具同意改造的批复 |
属于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拆除封填处理方案及补建或补偿承诺书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现场勘查
|
拆除封填处理方案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符合要求,属于省人防办审批权限,20个工作日出具同意拆除封填的批复 |
符合要求,属于市人防办审批权限,10个工作日出具同意拆除封填的批复 |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申请人申请 提交资料:工程隶属单位申请书;改造、拆除、封填所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平面图 |
三、吉州区、青原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工程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申请人申请 提交资料:项目立项批文、选址意见、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规划红线图、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及地下建筑工程资料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核定应建防护部分面积、类别、防护和防化等级、平时和战时用途,明确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限。(1个工作日) |
申请人申请应建防护部分方案审查,应委托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提交资料: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设计合同、方案设计文件(含电子文本)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方案、设计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出具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
申请人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资料:省人防工程施工图审图咨询中心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和施工审查意见、省人防工程质监站出具的《江西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监理合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批复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申请人申请竣工验收,提交资料:省人防质监站提供的质监报告等 |
市人防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符合要求, 5个工作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验收不合格,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整改 |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四、全市范围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批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审查不合格,告知申请人修改 |
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提交资料:请示文件、具有人防工程审图资质单位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符合要求,20个工作日办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备案手续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组织专家审查 |
符合要求,15个工作日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准意见
|
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 提交资料:请示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
申请人申请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提交资料:请示文件、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人民防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组织专家评审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评审不合格,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
符合要求,20个工作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意见 |
五、全市范围10层(含)以上和地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及吉州区、青原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一式三份;水文地质资料、建设工程规费缴纳通知单 |
行政服务科 |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
不属许可 |
受理审查 核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出具市财政统一票据 (3个工作日) |
申请人缴费,凭银行回执,在审批表上盖人防审批章(办结时间视申请人缴清费用时间为主) |
六、吉州区、青原区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申请人申请 提交资料:工程隶属单位使用申请书、单位使用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符合要求,5个工作日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七、吉州区、青原区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申请人申请 提交资料:埋设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的申请书和涉及人防工程平面图、埋设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的施工方案 |
市人防办行政服务科受理审核资料、组织 现场查勘 |
资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 |
符合要求,10个工作日出具许可意见 |
不符合要求或对人防工程有危害,10个工作日出具不许可意见 |
符合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核发吉安市人防工程开工令,整理资料、归档 |
八、吉州区、青原区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
申请人申请 申请材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申请表;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拆迁、重建或改造证明材料;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重建方案(含经费落实计划) |
行政服务科 |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交 |
不予受理 |
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1个工作日)
|
行政服务科具体办理 (6个工作日)
|
告知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取回,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1个工作日)
|
整理材料,立卷,入档案
|
四、行政许可案件质量标准
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办字〔2007〕26号)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以上规范各部门应结合检查岗位特点从正面提出具体要求。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行政执法证或专业检查证) |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 |
C、提取证据 |
D、制作《检查记录》 |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
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
F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
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 |
D1、制作整改意见书 |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 |
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 |
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
(三)内部工作流程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监管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检查项目
1、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具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救济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各部门可根据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充实具体规范。
(二)外部行政程序
1、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 |
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
C1、送达处罚预先告知书,签收。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 |
D、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 |
E、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字 |
2、听证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
B、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宣读听证纪律 |
C、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
D、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
E、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
F、当事人、调查人员进行辩论 |
G、当事人、调查人员最后陈述 |
I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决定 |
I2、没有违法事实、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 |
H、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3、简易程序
A、表明身份 |
B、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
C1、无异议 |
C2、听取陈述申辩 |
D、复核 |
E1、理由不成立 |
E2、理由成立 |
F1、决定 |
F2、不予处罚 |
G、送达 |
(三)内部工作流程
1、一般程序
A、机关相关业务处(被委托执法部门)立案,分管领导签字。 |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
C、业务处(科)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
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或委托机关)法制处(科)进行案件审核。 |
E、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
F、起草《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
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
H、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加盖公章 |
I、法制机构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归档 |
J、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 |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
2、简易程序
A、领取编有号码的空白行政决定书 |
B、填写预先格式的决定书 |
C、备案 |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9、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各部门应结合行政处罚岗位特点从正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
1、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3、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
6、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7、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8、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9、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标准
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办字〔2007〕26号)标准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强制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二)行政强制程序
1、日常执法巡查或者专项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领导交办。
2、调查取证: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取得相关证据。
3、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根据初步认定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依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4、科室负责人对承办人的建议进行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立案。
5、对不予立案的,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予以立案的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6、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7、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接受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除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接受且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
例如:加收滞纳金的流程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制作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调查取证 |
审批:填写《强制措施审批表》 |
告知 |
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
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 |
出示行政执法证,口头告知违法事实、拟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及法律依据,同时赋予被执行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
(三)内部工作流程
1、一般程序
A、机关相关业务处(被委托执法部门)立案,分管领导签字。 |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建议。 |
C、业务处(科)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
D、将案件移送本机关(或委托机关)法制处(科)进行案件审核。 |
E、法制机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
F、起草《行政强制预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 |
G、起草行强制决定书 |
H、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行政强制决定,加盖公章 |
I、法制机构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归档 |
J、对外公布行强制决定 |
K、按时将重大行政强制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 |
2、简易程序
A、领取编有号码的空白行政决定书 |
B、填写预先格式的决定书 |
C、备案 |
二、行政强制岗位责任
行政强制岗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2、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强制项目
加收滞纳金:《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并从滞纳易地建设费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2、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复议决定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3、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以上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提出规范要求。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
B1、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B2、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
C、受理复议案件后,告知被申请人,第三人提交答辩意见。 |
D、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
(三)内部工作流程
A、承办人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
B、审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
C、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对被申请人提出整改建议 |
D、行政复议岗位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
E、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加盖公章 |
F、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以上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提出正面的具体责任要求。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复议职权
1、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等证书,或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人民防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3、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的结建审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人民防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标准
(一)程序方面
1、行政复议申请人适格,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所列被申请人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行政复议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委托代理人应符合资格,委托手续齐全,委托权限应明确、具体。
4、受理的案件应届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如属其它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告之申请人。
5、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有口头记录并有申请人的签名或按手印;以其他方式申请的,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6、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出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或作出说明。
7、收到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应有签收记录。
8、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同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办理不予立案审批手续,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9、案件受理后应在7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和提出答复通知书。如涉及第三人,应通知第三人参加。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1、复议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12、案件需要调查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被调查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13、案件需要质证的,负责质证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少于2人;质证时应当制作质证笔录,并由参加质证的相关人员签名。
14、重大、复杂的案件应集体讨论,并制作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并由参加讨论的人员签名。
15、重大、复杂的案件,应有审理报告。
16、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办理呈批手续,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17、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送达回证上应载明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和件数,送达的时间,送达的地点等基本事项。
18、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应根据案件需要确定不同的送达方式。
19、行政复议决定应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作出,确需延期办理的,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二)实体方面
20、定性准确,对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清楚。
21、归纳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全面、准确;归纳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答辩的理由全面、准确。
22、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归纳全面、准确。
23、查明的基本事实应清楚,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充分。
24、能正确引用法律依据及具体的条、款、项、目,没有漏引、多引。
2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相应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决定种类;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应正确。
(三)法律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方面
26、分析、阐述观点层次分明,法律逻辑性强。
27、法律文书中没有遗漏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复议请求。
28、法律文书中应交待诉权,告之当事人的权利。
29, 、法律文书按照《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制作。
30、行政复议案件装卷按照《江西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装卷要求和顺序装订入卷。
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吉府法办字〔2007〕26号)标准执行。
第七章 行政征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征收岗位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二、行政征收岗位责任
(1)熟练掌握人防行政征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实施人防征收工作;
(2)严格按征收标准做好征收工作,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3)不乱开、私开、虚开有关票据,并保管好有关票据,及时与计划财务部门兑帐;
(4)在征收工作中要坚持“合法、及时、廉洁、高效”的原则,拒绝“吃、拿、卡、要、报”现象的发生;
(5)行政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征收职权
1、收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
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
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不合理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2、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1999年10月17日财综字[1999]167号)第一条 同意你省保留进网作业电工培训及考核费、商品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工本费、证照遗失公告费、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证照费、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临时占用公路收费、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内外标准检索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证书工本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工程标底编制费、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3、收缴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经批准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经批准拆除、封填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实际造价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
4、收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行政行为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其他行政行为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可结合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参照上述规范制定。
(二)外部行政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
审批 |
二、其他行政行为岗位责任
其他行政行为岗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三、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行政行为职权
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
3、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变更手续;
4、指定通信、警报设施重建地点;
5、群众防空组织的备案;
6、追缴截留、挪用人民防空经费;
7、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8、出具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第九章 行政职权分解
一、行政首长职权
1、主持人防办(民防局)全面工作
二、行政首长副职职权
1、协助主任主管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安全生产、平战结合、人防地面指挥所暨民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等工作。分管工程科。
2、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主任主管人防指挥、通信、人防知识教育、双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分管指挥通信科。
3、协助主任主管法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等工作。分管监察支队、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三、各处(科)职权
1、行政服务科:负责本单位进驻窗口所有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理;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调度行政服务事项涉及到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听证、集体研究讨论、并联审批等事项;负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法规和业务咨询服务;对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实行全程监督管理;接受本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监督,实行限时、规范、廉洁、高效的办事制度。
1、工程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和参与地下空间建设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防要求及人防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承办民用建筑防空地下窒易地建设的审批、规划、执行和管理工作;参与结合民用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人防工程的施工、技术和维护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档案的使用管理;负责人防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使用和管理;编制平战结合的开发利用的规划、年度计划。
2、指挥通信科:组织制定战时城市防空袭预案和有关保障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防空战备建设规划;负责全市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建设和训练;负责人民防空和“三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搜集、整理有关战备资料工作;制定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防灾救灾规划方案的制定与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与人防工作有关的应急救援及城市防灾救灾任务;负责通信、警报所需经费、物质的使用管理;协助搞好防空通信队伍组训工作。
3、监察支队: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城市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或收费和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的征收。
第十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1、内部考核评议主体。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2、层级考核评议主体。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层级考核评议。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或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1、机关内部考核。机关内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行政执法岗位考核标准
项 目 | 岗位工作规范和要求 | 考核标准 |
行政许可 岗位考核 | 实施行政许可人员必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并按要求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且考试合格。 | 许可岗位执法人员,未经培训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 |
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 |
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 未做到的,扣5分。 | |
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拖延办理时限,不得滥用许可权。 | 擅自超过期限办结许可事项的,每一件扣5分。 | |
每半年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完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 未按时提交统计分析报告的,扣2分。 | |
行政许可案卷资料齐全、规范 | 内部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程序每少一项的扣2分。 许可案卷档案整理不规范的,扣2分。 | |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 | 作出行政许可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行政检查 岗位考核 | 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不得滥用检查权。 | 执法人员越权行使执法检查权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作出行政检查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 执法人员单独执法检查的,扣5分。 | |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 虚构记录的,扣5分,追究法律责任。 | |
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 收取费用的,扣5分;接受宴请的,扣5分。 | |
应当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 未发整改意见书的扣2分。 | |
行政检查案卷规范,可供公众查阅。 | 检查文书不规范的,或不提供查阅的,扣2分。 | |
行政处罚 岗位考核 | 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被有权机关定为错案的,每一件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的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 调查取证人员单独一人调查取证的,扣5分;无证执法的,扣5分。 调查取证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扣2分。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处罚机关公章。 | 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 滥用处罚权的,扣10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 未申请回避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备案岗位考核 | 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
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 未做到的,扣5分。 | |
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 未经批准,超过期限办理的,每一件扣5分。 | |
依法受理、处理备案项目。 | 备案行为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复议岗位考核 |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期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 公开内容少一项的,扣2分,最多扣6分。 |
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 出现不公正的,扣5分。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 发现“暗箱操作”的,扣5分,被有权机关依法确定为错案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法律责任。 | |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 质 | 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普法教育、培训,到课率100% | 按执法岗位考核,哪个岗位无故缺席的,每少一人扣1分。 |
法律素质测试合格。 | 法律素质测试,不合格的人员,每人扣2分。按执法岗位考核。 |
2、层级考核评议。层级考核评议是指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区)政府对其管辖的各行政执法部门或市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机关为单位,依据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评议标准,进行考核。总分100分制,实行扣分法,即100-扣分=得分。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上的,为良好,95分以上的,为优秀。
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 考核要求 | 考核标准 |
基础工作 | 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机构,并明确本机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2、制订或修订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 3、对本机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进行考核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4、设置本机关法制机构或配备法制专职人员。 5、委托执法的,办理委托执法手续;执法委托书报上级备案。 | 1、机构不健全,第一责任人未明确的,扣5分。 2、未制订或应修订而未修订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和内部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方案的,扣5分。 3、组织考核检查缺1次的,扣5分。 4、法制机构未设置或未配备专职人员的,扣5分。 5、执法委托书未报上级备案的,扣5分。
|
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 1、按规范要求制订和发布本机关一般规范性文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查通过。 2、及时清理本机关一般规范性文件。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宣传教育。 | 1、规范性文件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律审查通过,即擅自发布的,扣5分。 2、本机关规范性文件被依法纠正、被投诉确有问题或者被指出有错不纠正的,每件扣2分。 3、本机关一般规范性文件未清理的,扣1分。 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宣传的,扣2分。 |
规范具体行政行为 | 1、实施《行政许可法》,制定相关许可工作制度。 2、作出的许可、收费、备案、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合法。 3、行政许可、收费、备案、检查、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卷宗规范。 | 1、未制定相关许可工作制度的,扣1分。 2、抽查卷宗,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一份扣1-5分。 3、具体行政行为被有关机关认定错误的,扣10分。 |
机关人员法律素质 | 1、开展法制教育不少于2次。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合格 | 1、法制教育小于2次的,扣1分。 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抽查不合格的,每人扣1分。 |
(二)考核评议程序
1、层级考核的,听取机关负责人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2、内部考核的执法岗位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对本岗位或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3、按考核标准考核,同时抽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4、考核评议小组评议讨论。
5、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6、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公示。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评比挂钩。
本章各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充实完善。(下同)
第十一章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职权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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